(黑藥監(jiān)規(guī)〔2025〕3號)
省局各相關處室:
為規(guī)范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依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了《黑龍江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細則》,經2025年第4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黑龍江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
黑龍江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藥品(含醫(y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管理,依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行政處罰信息,是指適用普通程序依法作出藥品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
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分類標準由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制定并發(fā)布。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黑龍江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實施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發(fā)布、更正、撤回、修復等管理。
第四條?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應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guī)范和“應公盡公”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由行政處罰案件承辦機構(辦案機構)負責執(zhí)行,按照“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審核、報送、錄入、更正、撤回、修復等管理。
信用監(jiān)管機構負責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協(xié)調、維護等日常管理。
保密管理機構負責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容的保密審查。
第六條? 適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通過“信用中國”和本局門戶網(wǎng)站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外,下列行政處罰信息僅歸集,不予公示:
(一)僅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的;
(二)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
(四)其他依法不宜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
輕微行政處罰信息除確有必要公示的外,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責任義務履行完畢即可申請修復。
第八條?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應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具體應含有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主要違法事實、違法性質、行政處罰依據(jù)、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等內容。
第九條? 公示內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關于商業(yè)秘密和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對信息進行必要的處理。應當刪除涉及商業(yè)秘密和當事人、檢驗機構以外的主體名稱、自然人姓名,以及自然人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
公示內容除必要處理的外,應當與送達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應內容一致。
第十條? 實施行政處罰決定和信用修復告知“兩書同達”。辦案機構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在決定書末尾處至少標明以下內容:“本案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依規(guī)定向社會公示。公示網(wǎng)址:1.×××;2.×××。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3年(或1年/3個月)。按相關規(guī)定完成信用修復,可相應申請?zhí)崆巴V构?。含限制生產經營活動或限制從業(yè)處罰的,相應信息公示期按實際處罰限制期限執(zhí)行?!?/p>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應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案件承辦人(辦案人)應于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交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審批,一般應于6個工作日內完成辦案機構負責人和保密審查機構負責人審核以及部門分管局領導審批。
辦案機構一般應會同公示平臺運營機構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
第十二條? 除輕微信息和本細則第七條第(一)項外,其他不予公示的情形,應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案件審理委員會一般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集體討論,并作出是否予以公示的決定。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辦案機構應當會同公示平臺運營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撤回行政處罰公示信息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辦案機構發(fā)現(xiàn)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應當會同公示平臺運營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更正并說明理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jù)證明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而申請予以更正的,辦案機構審查后認為應當更正的,應會同公示平臺運營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對行政處罰信息的更正,應當在同一公示載體以醒目方式標注,標注內容包括更正內容、更正日期等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輕微藥品行政處罰信息確有公示必要的,公示期最長為3個月(自公示之日算起,下同)。
一般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1年。
嚴重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最短為1年,最長為3年。
僅受到較低數(shù)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最長為3個月。
前款所稱較低數(shù)額罰款指藥品生產企業(yè)受到10萬元(含本數(shù),下同)以下,藥品經營企業(yè)、醫(yī)療機構以及醫(yī)療器械、化妝品企業(yè)受到5萬元以下,以及自然人受到5000元以下罰款,或沒收物品貨值和違法所得金額不足3000元。
行政處罰含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限制從業(yè)的,相應被處罰對象及其處罰信息公示期按照實際處罰的限制期限執(zhí)行。
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或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最短公示期滿,當事人可按修復程序申請停止公示。
藥品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已滿或已公示1年,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辦案機構申請信用修復停止公示:
(一)已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guī)定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行政處罰;
(四)未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十七條? 辦案機構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或“信用中國”平臺推送的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辦案機構應會同信用監(jiān)管機構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信用修復決定。準予停止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結果提供給“信用中國”平臺。并在本局網(wǎng)站上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因案情復雜或需進行核查,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辦理修復決定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因當事人接受法律法規(guī)管理措施期限未屆滿等情形,不準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公示期滿或當事人完成信用修復并提前停止公示的,但對于行政處罰決定中含有限制生產經營活動和限制從業(yè)的處罰限制期限未滿的,由辦案機構另行對相應被處罰對象及其處罰信息繼續(xù)公示至期滿。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yè)、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yè)、吊銷許可證件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較為嚴重行政處罰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并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程序終結前,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不停止公示,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認定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除外。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復等存在異議的,可以通過“信用中國”平臺或直接向本局提起異議申訴。
本局自收到當事人申訴后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涉及公示變更的同時將申訴處理結果提供給“信用中國”平臺。
第二十一條? 各市(地)可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或另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附件:1.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審批表
2.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
3. 行政處罰信息停止公示審核表
關于《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細則〉的通知》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