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21年1月13日,國家藥監(jiān)局印發(fā)《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21年第8號),明確了境內(nèi)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基礎(chǔ)上無法確定變更管理類別的,可以與省級藥品監(jiān)管部門進行溝通,為此省局制定了《黑龍江省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類別溝通交流工作程序(試行)》(以下簡稱《溝通交流程序》)。
二、《溝通交流程序》適用于哪些情形?
答:《溝通交流程序》第一條規(guī)定以下情形適用本交流程序:(一)申請人在充分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基礎(chǔ)上,無法確定變更管理類別;(二)降低技術(shù)指導(dǎo)原則中明確的變更管理類別;(三)降低申請人變更清單中確定的變更管理類別。
對于申請人自評認為屬于重大變更的,無需申請溝通交流,可直接向國家藥監(jiān)局藥審中心提出補充申請。
三、同一變更事項可否重復(fù)進行溝通交流?
答:藥品注冊管理事項的溝通交流申請,持有人可向省局辦事大廳藥品注冊管理處窗口提交,省局按程序組織開展溝通交流,并將溝通交流意見反饋持有人。在沒有新的研究資料及理由等情況下,原則上同一變更事項原則上只進行1次溝通交流,不再重復(fù)進行。
四、《溝通交流程序》是否收費?
答:溝通交流過程不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