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3日-31日,12月1日-7日分別向社會和各市市場監(jiān)管局征求《遼寧省藥品零售企業(yè)主體責任清單》(征求意見稿)意見,共收到3項意見建議,采納2項,不予采納1項。
1.建議在單體藥店進貨查驗責任中補充“藥品檢驗報告”,予以采納。
2.建議按照國家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規(guī)定銷售處方藥,予以采納。
3.建議將“驗收中藥材、中藥飲片時,從外觀性狀可以判斷為假藥或劣藥的,不得收貨,必要時向藥品監(jiān)管部門報告。”修改為:“驗收中藥材、中藥飲片時,在外觀性狀上有假藥或劣藥嫌疑的,不得收貨,必要時向藥品監(jiān)管部門報告。” 對于可以判斷為假劣藥的,企業(yè)應不得收貨,有嫌疑的表述不準確,故不予采納。
遼寧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